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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MBA课程讲义-10简介
经济法MBA课程讲义-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人大通过 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 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 摘 要 一、商标和商标的作用 二、商标法三、商标权四、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五、涉外商标的注册六、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2、商标的种类 ① 根据商标构成分类 · 文字 · 图形 · 字母 · 数字 · 三维标志 · 颜色组合 · 上述要素组合
② 根据所有人不同分类 · 制造商标 · 商业商标 · 证明商标 · 集体商标
③ 根据防御性质分类 · 联合商标 · 防护商标 · 驰名商标
3、与商标邻近的标记 ① 服务标记 ② 产地标记 ③ 商号 4、商标与外观设计、装璜的异同
5、商标的作用 ① 区别商品的来源、引导购买商品; ② 具有商品质量的保证作用; ③ 是商品宣传的重要媒体; ④ 促进国际商品贸易。
二、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人大通过 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 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
1、商标注册 各国商标注册规定的几种原则: · 使用在先原则 · 注册在先原则 · 混合原则 2、商标申请 ① 申请原则(一类商品一个申请) ② 申请程序
商标使用的管理案 上 诉 人:某市卷烟厂 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案情简介】 某市卷烟厂于1992年6月研制成功一种烤烟型过滤嘴烟。为了解消费者对此烟的接受程度,该厂决定试销。于是,在卷烟厂的门市部便进行销售,并获利润3万元。
该厂为此烟设计了一个“康乐”牌商标。在销售过程中,被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经调查,这种烟的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烟厂2000元的罚款。烟厂对此处理不服,认为自己生产的卷烟虽未使用注册商标,但并未正式出厂,也未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工商局处理太重。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情况属实,维持了工商局对该厂的罚款决定。 3、商标的审查 4、保护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撤销注册商标的几种情况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6、商标的禁用标记(商标法第10条)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概念 2、商标权的内容 ① 独占使用权 ② 禁止权 ③ 转让权 ④ 许可使用权
3、商标权的特征 ① 专有性 ② 地域性 ③ 时间性 4、商标权的保护 ① 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② 侵权的行为及侵权的处理
“狗不理” 饮食公司状告狗不理商标侵权案 原告:天津狗不理饮食(集团)公司 被告一:天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第五代传人高渊 被告二: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
【案情简介】 “狗不理” 原是 “狗不理包子铺” 的创始人高贵友的乳名,意谓连狗都不理的孩子好养活,一定能长命百岁。狗不理包子铺的包子一开始就在配方、投料、加工方法、操作工艺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以致于连清宫的御膳房也不解其迷,多次派专人到天津购买,使“狗不理包子”名声大振。
百余年来,经过高贵友及其传人的不断钻研和苦心经营,“狗不理包子”的声誉位居天津“三绝”之首,狗不理成了世人所熟知的人名、艺名、厂商名称、商标名称。它不但蕴含着高贵友及其传人的身份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深厚的文化内涵。
由于历史原因,1956年狗不理包子铺实行公私合营,后来又逐渐演变成原告天津狗不理饮食(集团)公司。1980年,原告对狗不理包子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注册“狗不理”牌,注册商标图形为“GBL 狗不理”。
1991年3月,高渊(被告一)受聘于哈尔滨天龙阁饭店(被告二)担任技术指导。为宣传天龙阁的服务特色,提高天龙阁饭店的知名度,高渊特地制作了一块巨型牌匾,上书“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
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原告)得知后,认为本公司对狗不理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高渊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在饭店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于是,在1991年9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合法有效。而被告一作为天津狗不理包子的正宗传人,不但拥有“狗不理”这一驰名商标和“狗不理”服务商标的先用权,而且拥有制作“狗不理包子”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权的使用方式是否影响侵权的认定案 原告: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太阳城商场
【案情简介】 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磨坊公司),是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1992年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代销协议。双方约定:由太阳城商场食品部设立代销专柜,负责销售大磨坊公司的面包。
但是,自1993年4月,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后,太阳城商场开始使用“大磨坊”注册商标出售从其他厂家购进的与大磨坊公司生产的面包外观一样的面包,致使大磨坊公司的商标权受到侵害。1994年6月,大磨坊公司派人前往太阳城商场查看,发现太阳城商场为代销大磨坊产品设置的“大磨坊”面包专柜中,
有与大磨坊面包外观一致的面包出售,商品标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请公证机关对太阳城商场专柜陈列的面包进行拍照,对其销售行为作了公证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大磨坊公司要求太阳城商场停止侵害,赔偿侵权损失;在有关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太阳城商场未经大磨坊公司许可,用为大磨坊公司专设的柜台经销侵犯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消费者混淆不同厂家所生产的面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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